中酒投液体黄金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酒投液体黄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上纯年份酒交易行为,维护本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营建公开、规范的中国纯年份酒交易环境,促进中国纯年份酒的文化传播及有效流通。
第三条 参与本市场交易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诚信、理性的精神,遵守本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市场实行实名会员制,未注册的自然人或机构,不得在本市场上交易。)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液体黄金”(以下简称“纯年份酒”)是指生产灌装后,自然存放,按照中国相关国家标准采取纯粮酿造(特指黄酒和白酒)、固态发酵(特指中国白酒)制作的中国白酒或黄酒,以及按照中国传统工艺制作的中国保健酒。在本市场上交易的纯年份酒必须呈瓶装状态,且生产灌装时间清晰、酒标和外包装完整、能够反应出时代特征的、原装的、保存完好的国产瓶装纯年份酒。
第五条 “交易会员”是指向本市场申请进行交易并完成帐户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会员在本市场的所有交易行为,可以委托综合经纪会员完成。
第六条 “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市场审核批准,在本市场授权范围内发展交易会员从事纯年份酒交易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保管方”是本市场指定的、符合纯年份酒存储通行标准的第三方专业保管机构。以本市场公布的保管方名单为准。
第八条 “鉴定机构”是指本市场认可的,可为拟挂牌交易的纯年份酒提供检验、鉴定及赔付等服务,并单独收取相关费用的第三方专业独立机构。以本市场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是本市场认可的,由纯年份酒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委员会协助本市场审批交易品种挂牌。
专家委员会:基于其专业性、独立性,受本市场委托从事为交易会员提取的纯年份酒真伪提供最终专业鉴别等活动。专家委员会名单以本市场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一节 品种目录
第十条 本市场的交易品种均为符合本规则定义的纯年份酒。交易品种目录以本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交易品种目录由全部交易品种条目组成,每个交易品种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
第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挂牌准入制度,全部交易品种必须按指定的条目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本市场是发布和管理交易品种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二节 挂牌申请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向本市场提出挂牌申请,并签署《挂牌申请书》,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文件。申请人须向本市场提交《挂牌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在向本市场提交挂牌申请时,视为其接受本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享有和承担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挂牌品种说明书》,包括但不仅限于挂牌品种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价值研究和时代背景等。《挂牌品种说明书》应当对影响挂牌品种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七条 挂牌申请人撰写《挂牌品种说明书》,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独立、审慎、客观;
2) 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本市场公示的《挂牌品种说明书》仅供会员参考,不作为本市场对该品种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九条 申请挂牌交易的新交易品种,单一品种评估价格总值应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交易品种的数量不得少于500瓶。评估价格是本市场依托市场信息采集员采集每个月专业网站现货市场成交价,和专家委员会所提供参考价格,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价格。
第二十条 本市场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本市场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经本市场新品挂牌审核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本市场将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书面回复函。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可以公开征集新交易品种挂牌。对于本市场公告的公开征集的交易品种,经新品挂牌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交易品种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流程,该交易品种持有人必须办理相关会员注册手续。当托管市值达到交易规则要求后,交易品种持有人可以委托综合经纪会员履行必要流程,挂牌上市交易。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托管市值要求,无法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可以申请提货,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的鉴定费、挂牌费、仓储、保险、物流费、再包装费等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新交易品种挂牌申请经本市场审核通过后,对交易品种持有人本市场将给予书面回函,并在官方网站上给予公告。
第三节 入场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接到书面回函通知,持有本市场挂牌品种的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可以在准予托管日前通过书面或交易客户端向本市场工作人员提出托管入场登记申请。
书面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入场登记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委托入场登记协议》、持有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鉴定入库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持有本市场挂牌品种的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交申请前,须确认阅读、理解、接受《持有人承诺书》的所有条款。
上述申请必须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托管流程。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入市的纯年份酒由本市场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附带《交易品种鉴定合格书》,方可正式办理托管入库。
交易品种鉴定时,所产生的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对经鉴定不合格之纯年份酒,由鉴定机构退还挂牌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在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办理完托管入库手续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须将挂牌费通过交易客户端或者其他支付方式支付至本市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挂牌费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挂牌交易品种的评估价格乘以托管入库数量而得出总价值的0.1%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申请挂牌纯年份酒完成托管入库后,本市场和保管方共同出具托管单,并经过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的确认,方最终生效。
当交易会员为机构法人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易会员为自然人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本市场将托管单转为受交易品种持有权的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委托的特别设立的交易实物账号的持仓。当经纪会员在交易客户端支付完挂牌费后,本市场将该综合经纪会员的持仓全部或部分解冻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纪会员交易实物账户生成挂牌交易品种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其托管单持有人联中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拥有交易品种持有权的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的交易实物账户中。但参与交易的各方,不得再凭托管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本市场主张任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托管流程完成后,本市场将及时发布完成托管入库公告。
第四节 再征集申请
第二十九条 已挂牌交易品种在达到再征集条件时方可发起再征集。
第三十条 在本市场发布相关交易品种再征集申请公告时,已经在本市场注册的申请人可委托本市场经纪会员向本市场提出再征集申请。申请时须向本市场提交《托管代理协议》、《托管申请书》及《持有人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当某一挂牌品种再征集申请数据汇总超过参与表决的51%流通量的持有人同意时,本市场有权根据该交易品种的交易和相关市场情况决定是否针对该交易品种进行再征集申请。
第三十二条 再征集申请公告中将明确该交易品种再征集申请总量。再征集申请总量将不超过该交易品种已挂牌总量的50%,具体比例以再征集申请公告为准。
本市场再征集申请原则上只针对本市场内持有该挂牌交易品种的持有人,并根据再征集申请总量、总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数量按比例确定再征集申请数量。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内,现有交易品种持有人放弃按比例分配的再征集申请份额时,本市场可以视情形发动公开征集再征集申请公告。但原则上再征集申请总量不得超过该交易品种已挂牌总量的30%。
第四章 发行申购
第一节 申购原则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在申购日可通过系统进行申购新交易品种。
第三十五条 申购委托在申购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其他时间不可以撤单。
第三十六条 交易会员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委托成功。
第三十七条 申购新交易品种须预缴申购款。申购抽签结束后,未中签申购款及相应申购手续费将退还至交易会员账户。
第三十八条 新交易品种申购日期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二节 申购价
第三十九条 申购价即为新交易品种挂牌指导价,是指本市场、受本市场委托的专家委员会,共同评审通过、挂牌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新交易品种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
第四十条 参考价定价根据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而定。
第三节 申购时间
第四十一条 交易会员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交易品种,申购时间为T日的9:30至11:30和14:30至16:30。
第四节 申购流程
第四十二条 交易会员申购(T日):交易会员在申购时间内预缴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委托提交后,申购款将被冻结。
第四十三条 配号(T+1日):本市场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最小申购单位分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系统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第四十四条 抽签(T+2日):本市场根据抽签规则进行抽签,公布中签结果,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及退还。
第四十五条 挂牌交易(T+3日):新交易品种挂牌上市交易。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四十六条 本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市场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二节 交易申请
第四十七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
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提交交易申请并成交后,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四十九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市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买受申请。当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提交买受申请时,应保证其交易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五十一条 转让申请。当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并应保证其交易实物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该交易品种。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该交易品种。
第五十二条 单笔交易量和最大持有量限制。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市场该交易品种市场流通量的3%。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市场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本市场内参与交易各方,持有单个交易品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场该交易品种市场流通量的60%.根据市场交易状态,本市场可适时调整单个交易品种的最大交易持有量。
第五十三条 开盘价。开盘价为当日该交易品种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内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五十四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交易品种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五十五条 挂牌价格波动限制和交易涨跌幅限制。本市场对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
第五十六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市场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市场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不承担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五十八条 交易双方价格和品种数量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场收到交易申请后,会在第一时间寻找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方。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六十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交易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六十一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六十二条 参与交易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转移所交易的交易品种的所有权,并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六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市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市场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市场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实物交收
第六十四条 实物交收须由本市场交易会员或经纪会员在本市场注册电子提货单申请办理。
第六十五条 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本市场规定的该交易品种最低交收数量(一瓶起)。
第六十六条 实物提现申请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 会员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6:3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系统生成提货单,会员所提货的交易品种及其对应数量同时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 本市场接到交易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并通知保管方。(提货物流费用采取货到付款方式)。
第六十七条 保管方物流办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的9:30-16:30。
第六十八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单”状态的交易品种实物将被锁定。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六十九条 会员收到实物后,须在本市场确认收到实物无异议,如7天后会员未在本市场确认收货的本市场会自动确认收到实物。
第七十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交易品种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本市场将在官网上及时发布公告。
第六章 结算规则
第一节 结算原则
第七十一条 为规范本市场交易登记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本市场交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 在本市场上市的交易品种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 登记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本市场登记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部门为本市场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节 登记结算部门
第七十六条 登记结算部门是本市场的职能部门。
第七十七条 登记结算部门设立电子化实物登记簿系统,根据实物账户的记录,办理会员名册的登记。电子化实物交易登记簿系统的记录以整数位为计量单位,纯年份酒实物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瓶”。
第七十八条 本市场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七十九条 本市场登记簿系统内的登记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员名称、会员账户号码、持有交易品种名称、持有交易品种数量、账户资金、交易品种限售情况、司法冻结情况以及权利质押等交易品种持有状态。
第八十条 登记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1) 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交易品种实物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3) 依法提供与交易品种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资讯、咨询等服务;
4) 维护交易品种的会员名册。持有交易品种的会员名册主要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交易品种账户号码、持有交易名称和数量等;
5) 其他登记结算相关的业务。
第八十一条 登记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下列事项和文件:
1) 市场结算业务规则;
2) 制订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3) 办理新的交易品种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模式;
4) 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第八十二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 登记结算部门对其市场编制的与交易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登记结算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八十二条 登记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交易品种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与交易品种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1) 交易会员查询其本人的有关交易资料;
2) 本市场履行职责要求登记结算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 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第八十三条 登记结算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人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 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 每一个自然人或每一个机构,作为独立个体,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
第八十五条 会员所持有的实物应当记录在会员本人的账户内。本市场根据账户的记载认定其会员为所对应的实物持有人。
第八十六条 交易会员开立交易账户应当通过本市场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经纪会员向登记结算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第八十七条 除本市场认定的特殊情况外,交易会员不得将本人的交易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登记结算部门对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交易会员在交易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场指令对违规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八十八条 交易会员一致同意由本市场通过交易账户登记其托管的交易标的物,交易会员交由本市场托管的交易品种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均应当记录在该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内。交易会员一致认可交易账户的登记效力,并认可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交易品种登记查询结果是交易会员于该查询结果出具时在本市场托管的交易标的物权属情况的合法证明。
第四节 交易品种登记和存管
第八十九条 交易品种挂牌前,其持有人及/或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应向登记结算部门申请办理其市场挂牌交易品种的初始登记业务。
第九十条 交易品种挂牌后,登记结算部门根据申购结果办理交易会员名册和交易品种数量的变更登记。
第九十一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根据交易指令办理交易品种交易会员名册的变更登记。当事人因继承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继承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合法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凭合法文档到登记结算部门办理相关交易品种实物的变更登记;过户完毕后,登记结算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如果资产合法承继人不符合本市场交易会员标准,登记结算部门有权拒绝其过户申请以及交易申请,但交易账户内应由其合法承继的实物及资金归其所有并予以提取。交易标的物因质押、冻结等原因导致其交易权利受到限制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在该交易品种交易会员名册上加以锁定。
第九十二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保证交易品种交易会员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完整、合法。
第九十三条 交易会员在登记结算部门开立交易账户,需严格遵守登记结算部门相关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交易会员应当委托本市场保管机构存管其持有的交易品种实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交易会员买卖交易品种实物,应当遵守本市场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根据成交结果由本市场登记结算部门完成其所持实物和资金的交收与划拨。
第九十六条 本市场登记结算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会员存管的实物的账目正确且清晰。
第五节 资金结算及实物结算
第九十七条 本市场实行日终资金结算制度及商品日终结算制度。
第九十八条 本市场交易管理部负责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发送至登记结算部门。
第九十九条 本市场登记结算部门根据交易管理部发送的交易资料计算资金对比,对交易当日交易资金及交易实物进行汇划。
第六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一百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交易品种实物登记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1) 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 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订由有关参与人员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 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 对登记资料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订业务紧急应变机制和操作流程。
第七节 结算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所称:
1、初始登记,是指经本市场审核通过,在本市场挂牌前,持有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员在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交易品种初始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是指由登记结算部门执行交易系统指令,并确认交易品种过户的行为。
3、退出登记,是指某品种终止上市后,持有该品种纯年份酒的交易会员应当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所述的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并以本市场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经本市场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本市场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章 保障及赔付
第一百零四条 保障及赔付。
已在本市场库内的实物由保管方进行全程投保,投保方式依照保管方现行惯例执行。挂牌交易过程中,若库内保管的实物发生毁损,则本市场按以下方式确定损失并对交易品种实际持有人进行代位索赔和赔偿支付:
1) 若实物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则保险公司按实际投保价格向本市场赔付,同时本市场按照该部分实物实际剩余数量与未出库数量的比例,对交易会员持有的所有未出库的实物数量进行同比例缩权: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实物数量为准,则本市场将实际剩余的实物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分别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内进行分配;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实物数量不为整数,则本市场将缩权后整数部分的实物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内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的实物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公证机构进行摇号公证,随机抽出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未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则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
2) 若已入库的实物因保管方的过错而发生毁损或部分损毁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管方应在发生毁损或部分损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交易会员减少的实物按实际投保价格向本市场赔付,同时本市场按照该部分实物实际剩余数量与未出库数量的比例,对所有未出库的交易会员持有的实物数量进行同比例缩权: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实物数量为整数,则本市场将实际剩余的实物及保管方赔付的金额分别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内进行分配;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交易品种数量不为整数,则本市场将缩权后整数部分的实物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的实物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公证机构进行摇号公证,随机抽出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未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则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
3) 若不可抗力导致已入库的实物发生毁损,且保险不予赔偿的,本市场或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挂牌交易前的信息披露。
交易品种挂牌交易前,由本市场通过本市场向交易会员披露各类已入库的交易品种的交易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定期信息披露。
交易品种挂牌交易开始后的每个会计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本市场提供所有已入库的交易品种月度报告,说明该部分交易品种在当月的数量、成交量和其他有关信息,在官网上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特定信息披露。
当保管方或鉴定机构发生下列任何事项时,由本市场通过官网向交易会员公开披露:
1) 保管方或鉴定机构发生破产、重组、合并、分立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对交易会员应负各项义务的重大变化;
2) 已入库的交易品种实物发生意外毁损或者其他影响其安全或品质的任何情形;
3) 突发状况致使保管方或鉴定机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出现变化、可能实质损害交易会员权利的任何情形。
第九章 风险提示
第一百零八条 参与交易各方在进行实际交易时,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1) 法律、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以及影响纯年份酒交易的各种因素,均可能导致纯年份酒交易产生波动,参与交易各方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
2) 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价格波动中,在本市场交易可能给交易会员带来损失,交易会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 不可抗力风险
若因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泥石流、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品种遭受损失,该损失由持有交易品种的交易会员将自行承担。
4) 其他风险
如由于网络故障影响正常的挂牌交易,或其他未预见的风险,从而影响交易各方的权益实现。
第一百零九条 在不损害交易会员权益的情况下,本市场有权利将本规则下的权利义务转移或授权给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交易品种挂牌交易需要,本市场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内容如与本市场发布的其他交易规则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市场负责解释与修订。
我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中酒投液体黄金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并已对交易市场其他交易制度和规则有了全面了解,同意遵守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